涉嫌诈骗罪,从羁押到无罪:一起刑事案件“诉讼逻辑重构”的无罪辩护实务
2023年,案涉当事人广东某民营企业主总经理于某,因公司业务经营交易涉嫌“某某某被诈骗罪”案件,涉案金额近百万元,受害人报案后,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刑事立案,当事人因涉嫌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羁押至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郭瞳瞳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后,经多次刑事会见及调查,认为本案虽案涉牵连,但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本案当事人后被取保候审,并最终实现无罪结果,避免了经济进一步损失与牢狱之灾。当所有证据表面都指向“犯罪”,辩护人还能从哪里破局?本文结合此案简要分析。

一、同一份卷宗,两种逻辑走向:本案刑事辩护的策略是控诉逻辑的重构
接受委托之后,经过刑事会见等工作开展进行,案情逐渐清晰,犯罪嫌疑人于某及其辩护人郭律师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具有异议。不仅在本案,在大多数的经济类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面对的是同一套卷宗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基于侦查方向的惯性,往往沿着现有的证据链条,能严谨细致地推导出构成犯罪的结论,甚至指向较重的刑罚;而控辩双方视角不同,对同一证据的解读存在差异,辩护人以有利于当事人为原则,却可以推导出无罪的结论。但这并不意味着控方或辩方有意颠倒黑白,这正是刑事诉讼程序结构本身的特征使然:控方承担指控职能,其逻辑起点是“行为存在犯罪嫌疑”。例如本案中:控方认为,案涉合同等关键交易材料的缺失、聊天记录中的信息偏差等,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地体现,而辩方则认为,这正是于某在接收钱款后,根据当地市场、当时上游生产背景迅速响应、按行业交易习惯操作的结果。
辩护人的分工职责是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正因如此,不能在控方构建的框架内进行简单的言辞反驳或表层逻辑修补。本案刑事无罪辩护的本质,是对案件事实进行独立的法律重构,同样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合同文本,在控方看来可能是诈骗故意的佐证,在辩护方看来则可能是民事纠纷或无关刑事的体现。本案中的逻辑重构,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权的正当行使,而非对事实的扭曲。

二、突破重罪指控的关键,深度挖掘核心有利证据
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侦查机关先前工作往往较为扎实,辩护律师仅靠庭审中的口头辩论或对控方证据的表面性质疑,难以撼动将来公检机关在诉讼中的相对强势地位,这不难理解,侦查机关基于追诉职能,通常会优先围绕有罪线索构建指控逻辑。即便辩护人对案件逻辑进行深层剖析,若不能从证据源头找到破局的支点,改变有罪嫌疑的惯性依然存在。
本案辩护人未止步于对本案现有案卷材料的推敲,而是采取了更具实质意义的突破辩护策略,首先重新梳理资金流向与当事人主观意图,区分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的边界;然后主动调研并向有关第三方调取有利证据,包括当事人与上游工厂的交易书证、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书证及交易背景资料,经梳理后构建反证链条。逐一拆解侦查机关认定“诈骗故意”的逻辑节点,使原指控体系失去支撑。
当完整的交易书证与资金流向提交至办案机关后,切断了有罪指控的证据链条,原有指控逻辑失去了核心证据支撑,在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最终未将于某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得以无罪释放。

三、取保候审在本案中发挥的意义,不仅是程序权利,更是为辩护工作争取到了必要时间和操作空间。
在羁押期间,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了资金穿透说明,证明案发前于某公司已将部分款项用于上游生产企业,并未归个人或其关联方非法占有,并先后提交三份无罪意见、申请取保候审及《不应提请逮捕法律意见书》,核心论证:1、本案关键书证尚未调取完毕,指控存疑;2、于某无毁灭证据可能,无社会危险性;3、其名下公司经营正常,需负责人主持决策。最终,侦查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为后续无罪结果争取了宝贵的举证时间。
本案是一起较为常见的公司经营中可能遭遇法律风险的案例,结合本起诈骗罪案辩护过程,有两点启示:**,经济诈骗的辩护核心关键,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正常的商业履约瑕疵、经营风险,与刑事诈骗的本质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有真实的交易意图、款项流转是否正常。书证是证明主观目的最有力的证据,经营过程中完整留存交易凭证、沟通记录,既是企业风控的关键,也是案发后最核心的无罪依据。
第二,在经济犯罪辩护中,有效刑事辩护不是“说得漂亮”,而是“做得扎实”。面对入罪指控,辩护律师的价值在于跳脱控方的逻辑框架,以独立、冷静、专业的法律分析,重构刑事案件证据逻辑推翻指控。辩护人应展现这样的专业能力,不轻信表面证据,不盲从指控逻辑,以证据为刃,努力为其当事人获得清白的结局。
(注:本文基于郭瞳瞳律师真实办案经历整理,当事人信息已做匿名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交流与风险提示之用。)
本文作者:子非鱼
本文编辑:子非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