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构成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曾购买过其他保险金,劳动者能否主张获得“双重赔偿”?
近日,有网友张先生向侑为法律网来电咨询法律问题,案件基本事实如下:
张先生系退役转业军人,现任职于某民营企业,入职后公司为其购买了团体意外保险。在今年8月,张先生在工作时发生意外,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但由于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故请求公司向其支付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赔偿。然而,公司除意外保险赔偿后拒绝张先生其他诉求,理由有:意外险是公司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时若出现意外能够得到理赔而投保的,张先生已经拿到了保险公司赔付的二十万元,故应当从总赔偿金额中扣除该金额,所以不同意张先生请求,并声称打官司解决。
现在张先生向侑为法律网咨询,用人公司是否能以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自己是够能够获得“双重赔偿”?
法律解答: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张先生存在的纠纷关键点在于:公司是否能以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的法律性质。社会保险简称“社保”,是依照劳动相关法规,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仅系其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者变相免除。用人公司为张先生购买的商业意外保险其性质上是公司为张先生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故本案中,张先生作为劳动者在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仍享有其他保险金,能够获得“双重赔偿”。
法律分析及建议:
工伤保险设立的初衷,即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仅可以保障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及基本生活,也是单位规避风险的重要途径。此外,若用人单位想进一步规避风险或保障员工权益,应在缴纳社保的基础上再投保合适的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的意义在于当员工发生工伤等意外时,用人公司在社保理赔的基础上能够获得商业保险公司理赔,以进一步降低自身损失。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的做法,实际上不仅起不到避险止损的效果,反而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及成本支出,同时也会影响用人单位的商誉,得不偿失。
在另外的相关纠纷案例中发现,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会采取协议、声明的方式让职员主动申请不参加工伤保险,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
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